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今日刚开传奇|“让与担保”情形下名义股东介入公司经营管理/
实践中ღ✿◈,由于股权质押存在道德风险ღ✿◈,可能发生股东“掏空公司”ღ✿◈、公司不配合评估等情况ღ✿◈,进而导致质物虚化或是影响质物处置ღ✿◈,部分融资交易下ღ✿◈,债权人倾向于采用股权让与担保作为增信方式ღ✿◈。一方面ღ✿◈,便于债权人以名义股东身份对公司施加监管ღ✿◈,防止公司资产被不正当转移ღ✿◈;另一方面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也便于债权人取得公司财务资料ღ✿◈,避免公司不配合质物评估的情况发生ღ✿◈。
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先后明确认可让与担保效力ღ✿◈,让与担保在商事交易中的适用更加广泛ღ✿◈,当事人对让与担保的权利义务安排也愈发灵活ღ✿◈。就笔者团队接触的多起股权让与担保案件而言ღ✿◈,都呈现出名义股东介入公司监管以强化债权保障的特征ღ✿◈。例如ღ✿◈,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名义股东有权委派董事ღ✿◈、监事ღ✿◈、项目管理人员ღ✿◈、对公司资产有监管权ღ✿◈,甚至参与公司财务审批以及对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ღ✿◈,等等ღ✿◈。
虽然《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ღ✿◈,在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ღ✿◈,作为名义股东的受让人无需对原股东的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ღ✿◈。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关于第六十九条的解释认为ღ✿◈,该责任豁免是基于名义股东仅享有担保性权益而并不具有实际股东资格ღ✿◈,亦不得对公司行使与股东身份有关的表决ღ✿◈、分红等权利ღ✿◈。倘使名义股东行使部分实质性股东权利ღ✿◈,《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还能否适用ღ✿◈,司法实践呈现不同观点ღ✿◈。
本文基于笔者团队办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ღ✿◈,在梳理实践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展开讨论ღ✿◈,以期抛砖引玉ღ✿◈,与各位共同探讨ღ✿◈。
就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ღ✿◈,实践中大致存在两种观点ღ✿◈。第一种持肯定态度ღ✿◈,将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界定为债权人权利保障措施ღ✿◈,认为不应据此否定让与担保性质ღ✿◈,进而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ღ✿◈;另一种认为此种情形不能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ღ✿◈,相关案例中ღ✿◈,多数法院倾向于直接否定案涉交易的债权投资性质ღ✿◈,也有部分法院虽认可或部分认可债权投资性质ღ✿◈,但基于债权人过度介入公司而认为不宜适用ღ✿◈。
持肯定观点的案例中ღ✿◈,部分法院认为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是为避免公司发生重大不利事项ღ✿◈,该股东权利的行使ღ✿◈,更侧重于监督而非经营管理ღ✿◈,名义股东仍仅享有担保性权益而非具有实际股东资格ღ✿◈,因此不影响第六十九条适用ღ✿◈。
例如ღ✿◈,(2023)苏0205民初129号案件中ღ✿◈,锡山区法院认为ღ✿◈,“关于澄南公司提出的鼎信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筑恒公司的主张ღ✿◈,鼎信公司辩称其作为名义股东ღ✿◈、实质上的担保权人派驻本公司人员担任筑恒公司董事仅起到监督作用以便当公司出现重大不利事项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ღ✿◈,该说法具有合理性ღ✿◈,澄南公司虽主张鼎信公司实际参与了筑恒公司经营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ღ✿◈,故本院不予采纳ღ✿◈。”
此类案件中ღ✿◈,法院多是通过否定案涉交易的债权投资性质ღ✿◈,进而从根本上排除《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适用ღ✿◈。
例如ღ✿◈,(2024)吉07民终136号案件中ღ✿◈,松原中院认为今日刚开传奇ღ✿◈,“一般来说ღ✿◈,让与担保模式的明股实债投资人目的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ღ✿◈,并不追求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管理和支配ღ✿◈,亦不追求对目标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ღ✿◈。而案涉《百年城信托计划》约定ღ✿◈,某某信托增资入股后ღ✿◈,修改某某公司章程ღ✿◈,向某某公司委派董事ღ✿◈,在某某公司经营过程中就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ღ✿◈,对某某公司享有财务审批权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ღ✿◈。上述协议详细约定了某某信托作为投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ღ✿◈,已经超出了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范畴ღ✿◈,也不符合借款法律关系的特征ღ✿◈,可以确认《百年城信托计划》是股权投资而非融资借款ღ✿◈。”需要说明的是ღ✿◈,该案中《百年城信托计划》明确约定某某信托仅收取固定收益ღ✿◈。
还有部分案件中ღ✿◈,法院认可交易具备债权投资性质ღ✿◈,但仍基于债权人对公司的干预影响ღ✿◈,从权责对等角度排除《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适用ღ✿◈。例如ღ✿◈,(2023)津0104民初18646号案件中ღ✿◈,南开区法院认为ღ✿◈,“从《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签订后某公司1对某公司2的经营活动管理参与及重大决策影响程度看ღ✿◈,某公司1在与某公司4签订《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同时也与某公司2签订了《监管协议》ღ✿◈,自此开始监管某公司2的公章今日刚开传奇ღ✿◈、财务章及营业执照等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而从《监管协议》实际履行的情况看ღ✿◈,针对某公司2日常经营活动包括部分合同的签订ღ✿◈、结算ღ✿◈、账户资金的支出等ღ✿◈,某公司1均有不予批准用章之情形ღ✿◈,……ღ✿◈,这说明其已经对某公司2的重大事项和选择管理者方面施加了影响力ღ✿◈。基于以上事实ღ✿◈,结合前述第一点分析合同约定的内容ღ✿◈,本院认为ღ✿◈,从行为性质看ღ✿◈,某公司1享有的权利已经超出通常债权人担保目的享有的权利范围ღ✿◈,《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交易双方并非仅仅在形式上转移股权ღ✿◈,某公司1实质上亦已享有及行使部分股东的权利ღ✿◈。最后ღ✿◈,本案涉及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第三方利益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因此在考察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义务安排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合法合理的外部利益今日刚开传奇ღ✿◈。某公司1以信托计划形式投资某公司2后ღ✿◈,通过《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获得目标股权的所有权并对某公司2的经营管理施加实质性影响ღ✿◈,其不能仅获取有利于自身债权实现的效果而排除所有风险ღ✿◈。综合以上分析ღ✿◈,本院认为ღ✿◈,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ღ✿◈,某公司1应对其名下股权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ღ✿◈。”
又如ღ✿◈,在(2022)京02民初28号案件中ღ✿◈,北京二中院首先采纳了银某合伙企业ღ✿◈、邦某公司提出的银某合伙企业代邦某公司持有梦某东方文某公司股权实为邦某公司对梦某东方文某公司因委托贷款所形成债权的让与担保的意见ღ✿◈,认可银某合伙企业的持股状态具备了“明股实债”的交易模式外观特点ღ✿◈。接着在分析投资人是否构成名义股东时认为“银某合伙企业向梦某东方文化公司事实上委派了董事ღ✿◈,成为梦东方合伙企业三名董事之一ღ✿◈,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表决ღ✿◈,与其他董事同样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利ღ✿◈,……ღ✿◈,此种安排事实上赋予了银某合伙企业所委派的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ღ✿◈,例如对公司对外融资需求的判断决策权将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方向ღ✿◈、项目运作规模及后期利润等ღ✿◈,即银某合伙企业的债权投资目的实际享有了与股权投资事实相同的经营决策权ღ✿◈,赋予银某合伙企业或邦某公司作为债权人优先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地位ღ✿◈,突破了公司外部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界限ღ✿◈。在该种情况下ღ✿◈,仅认定为银某合伙企业为名义股东或名义代持股东ღ✿◈,显然是对公司外部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损害ღ✿◈,也与银某合伙企业实际享有权利的内涵不符ღ✿◈。邦某公司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ღ✿◈,不适用本案ღ✿◈。”
笔者认为ღ✿◈,为促进融资ღ✿◈,使让与担保发挥其制度作用ღ✿◈,名义股东介入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形应以肯定说为原则今日刚开传奇ღ✿◈、否定说为例外
相较于股权质押ღ✿◈,债权人之所以选择让与担保ღ✿◈,往往就是看中其更具灵活性与保障性ღ✿◈。如果强行限制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ღ✿◈,毫无疑问将使让与担保丧失其制度意义ღ✿◈,也不利于促进融资交易ღ✿◈。因此ღ✿◈,我们认为必须允许债权人行使部分股东权利ღ✿◈,以更好发挥让与担保的债权保障功能ღ✿◈,而不能简单以参与表决ღ✿◈、委派管理人员ღ✿◈、管理章证照及参与财务审批等行为来否定《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的适用ღ✿◈。
关于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的界限ღ✿◈,由于表决事项在内容和重要性上可能不同ღ✿◈,管理人员介入经营的深度ღ✿◈、债权人对章证照及财务管控的严格程度也因案而异ღ✿◈,难以使用可量化标准进行精准判断ღ✿◈,因此ღ✿◈,仍应回归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身ღ✿◈。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是保障债权ღ✿◈,并非获取公司经营收益ღ✿◈,债权人的相关行为也没有偏离保障债权的初衷ღ✿◈,即便债权人的行为可能已经实质构成参与经营管理ღ✿◈,仍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让与担保交易ღ✿◈,进而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ღ✿◈。
例如ღ✿◈,(2021)皖民终457号案件中ღ✿◈,安徽高院认为“股权让与担保是自然人及相关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手段ღ✿◈,相较于股权质押ღ✿◈,股权让与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ღ✿◈,并介入公司的实际经营ღ✿◈,能够有效地监管公司的业务和资金流向ღ✿◈,掌控担保人的偿债能力ღ✿◈,降低债权实现的风险ღ✿◈。本案中ღ✿◈,吴**花成为振阳公司名义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后ღ✿◈,介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ღ✿◈,委派专职财务人员ღ✿◈,唐传胜也实际介入公司经营管理ღ✿◈,双方行为均符合《合作协议》中对振阳公司法人治理的内容ღ✿◈,是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意思自治范畴ღ✿◈,亦不违反双方口头协议的约定ღ✿◈,其目的都是为了施忠民ღ✿◈、吴**花更好地保障其债权的实现ღ✿◈,为借款法律关系提供担保的真实目的并没有改变ღ✿◈。……《股权转让协议》应定性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性质”ღ✿◈。
除非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已明显偏离债权保障目的ღ✿◈,又或者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损害了公司或外部债权人利益ღ✿◈,此种情况下ღ✿◈,可作为例外情形ღ✿◈,在个案中排除《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适用ღ✿◈。
对“让与担保”的发散讨论——《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是否影响通过增资方式发放借款模式下债权人责任认定?
我们注意到ღ✿◈,实践中也存在债权人将融资款以增资方式注入公司的交易模式ღ✿◈,体现为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ღ✿◈,最后以“抽回出资”实现“借款本金及收益的收回”ღ✿◈。其他外部债权人往往会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ღ✿◈、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增资加入公司的债权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ღ✿◈。此前司法实践更侧重于保护外部债权人的信赖利益ღ✿◈,遵循“内外有别”原则ღ✿◈,认为投资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得对抗善意的外部债权人ღ✿◈,如果投资人抽回出资可能损害善意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ღ✿◈,则应予禁止ღ✿◈。虽然从条文本身及《理解与适用》来看ღ✿◈,《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仅对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ღ✿◈,作为名义股东的投资人是否应当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责任作出规定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未提及增资模式下的名义股东是否受“抽逃出资”规则约束ღ✿◈,但该条透露出的不再强调“内外有别”以及不再一律优先保护外部债权人信赖利益的倾向势必对实践产生一定影响ღ✿◈。关于交易性质确属“明股实债”的情形下ღ✿◈,投资人“收回出资”是否可以参照《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ღ✿◈,办案团队内部进行了多次深入讨论ღ✿◈,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ღ✿◈。其中一种观点认为ღ✿◈,增资模式下投资人的权责不应与股权转让模式下有所区别ღ✿◈,主要理由在于ღ✿◈:(1)从两种交易模式来看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外部债权人都是对股东身份及股东出资产生的信赖ღ✿◈,没有实质区别ღ✿◈;另外ღ✿◈,大多股东是用股权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ღ✿◈,在债务人同为公司的情况下ღ✿◈,更不宜对两种模式下的名义股东利益进行差异性保护ღ✿◈;(2)从投资人与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来看ღ✿◈,当交易性质被明确为债权投资后ღ✿◈,投资人与外部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处于同等地位ღ✿◈,也不应再给予外部债权人信赖利益特殊的保护ღ✿◈;(3)是否基于“信赖”而提供借款难以证明ღ✿◈,缺乏统一认定标准下的主观判断难免会有偏颇ღ✿◈,尤其对于外部债权人提供借款在先ღ✿◈、投资人增资在后的案例ღ✿◈,更难言外部债权人具有信赖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ღ✿◈,仍需遵循此前司法实践中“内外有别”的裁判规则ღ✿◈,主要原因在于ღ✿◈:(1)股权转让与增资模式的重大差别在于ღ✿◈,股权转让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有原股东作为责任主体ღ✿◈,而增资模式下仅涉及名义股东一方ღ✿◈,若对增资情形下名义股东相关责任也进行豁免ღ✿◈,会导致责任主体的缺位ღ✿◈;(2)相较于外部债权人ღ✿◈,名义股东的身份使得投资人享有了解公司资产状况今日刚开传奇ღ✿◈、监督公司运作等权利今日刚开传奇ღ✿◈,甚至部分投资人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ღ✿◈,能够实现事实上的优先受偿ღ✿◈,理应承担更多风险ღ✿◈;(3)公司法作为组织法ღ✿◈,自有其运作逻辑ღ✿◈,不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任意打破相关规则ღ✿◈。
对于名义股东介入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影响《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的适用ღ✿◈,不同案件的裁判标准存在差异ღ✿◈,目前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观点ღ✿◈。如为避免债权人被认定为实质股东ღ✿◈,建议在相关交易文件中(1)明确界定双方的债权投资性质ღ✿◈,强调名义股东行使相关权利仅为债权保障措施ღ✿◈,不因此改变双方债权投资性质ღ✿◈;(2)以明确的合同条文约定债权人可行使股东权利的范围ღ✿◈,且可考虑在协议文本中(例如鉴于部分)说明相关股东权利对于债权保障的关联性和必要性ღ✿◈;(3)实际履行中ღ✿◈,应避免滥用权利ღ✿◈,如行使股东权利超出债权保障限度ღ✿◈,甚至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ღ✿◈,法院可能从权责对等ღ✿◈、利益平衡等角度ღ✿◈,支持名义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ღ✿◈。
此外ღ✿◈,对于增资进入公司的“明股实债”情形ღ✿◈,由于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ღ✿◈,稳妥起见ღ✿◈,仍应以保护公司法秩序和其他外部债权人利益为原则ღ✿◈,在考虑收回债权时ღ✿◈,应优先通过减资ღ✿◈、其他股东回购等合法方式进行ღ✿◈。
“办案手记”栏目由王晓雨律师主持ღ✿◈,战斗在办案一线的天同律师们将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日常工作中点滴形成的思考ღ✿◈。如您对“办案手记”栏目有任何想法ღ✿◈、意见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建议ღ✿◈,欢迎留言告诉我们ღ✿◈。返回搜狐ღ✿◈,查看更多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z6comღ✿◈,预制菜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尊龙人生就是博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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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ღ✿◈,在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ღ✿◈,作为名义股东的受让人无需对原股东的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ღ✿◈。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关于第六十九条的解释认为ღ✿◈,该责任豁免是基于名义股东仅享有担保性权益而并不具有实际股东资格ღ✿◈,亦不得对公司行使与股东身份有关的表决ღ✿◈、分红等权利ღ✿◈。倘使名义股东行使部分实质性股东权利ღ✿◈,《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还能否适用ღ✿◈,司法实践呈现不同观点ღ✿◈。
本文基于笔者团队办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ღ✿◈,在梳理实践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展开讨论ღ✿◈,以期抛砖引玉ღ✿◈,与各位共同探讨ღ✿◈。
就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ღ✿◈,实践中大致存在两种观点ღ✿◈。第一种持肯定态度ღ✿◈,将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界定为债权人权利保障措施ღ✿◈,认为不应据此否定让与担保性质ღ✿◈,进而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ღ✿◈;另一种认为此种情形不能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ღ✿◈,相关案例中ღ✿◈,多数法院倾向于直接否定案涉交易的债权投资性质ღ✿◈,也有部分法院虽认可或部分认可债权投资性质ღ✿◈,但基于债权人过度介入公司而认为不宜适用ღ✿◈。
持肯定观点的案例中ღ✿◈,部分法院认为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是为避免公司发生重大不利事项ღ✿◈,该股东权利的行使ღ✿◈,更侧重于监督而非经营管理ღ✿◈,名义股东仍仅享有担保性权益而非具有实际股东资格ღ✿◈,因此不影响第六十九条适用ღ✿◈。
例如ღ✿◈,(2023)苏0205民初129号案件中ღ✿◈,锡山区法院认为ღ✿◈,“关于澄南公司提出的鼎信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筑恒公司的主张ღ✿◈,鼎信公司辩称其作为名义股东ღ✿◈、实质上的担保权人派驻本公司人员担任筑恒公司董事仅起到监督作用以便当公司出现重大不利事项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ღ✿◈,该说法具有合理性ღ✿◈,澄南公司虽主张鼎信公司实际参与了筑恒公司经营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ღ✿◈,故本院不予采纳ღ✿◈。”
此类案件中ღ✿◈,法院多是通过否定案涉交易的债权投资性质ღ✿◈,进而从根本上排除《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适用ღ✿◈。
例如ღ✿◈,(2024)吉07民终136号案件中ღ✿◈,松原中院认为今日刚开传奇ღ✿◈,“一般来说ღ✿◈,让与担保模式的明股实债投资人目的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ღ✿◈,并不追求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管理和支配ღ✿◈,亦不追求对目标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ღ✿◈。而案涉《百年城信托计划》约定ღ✿◈,某某信托增资入股后ღ✿◈,修改某某公司章程ღ✿◈,向某某公司委派董事ღ✿◈,在某某公司经营过程中就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ღ✿◈,对某某公司享有财务审批权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ღ✿◈。上述协议详细约定了某某信托作为投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ღ✿◈,已经超出了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范畴ღ✿◈,也不符合借款法律关系的特征ღ✿◈,可以确认《百年城信托计划》是股权投资而非融资借款ღ✿◈。”需要说明的是ღ✿◈,该案中《百年城信托计划》明确约定某某信托仅收取固定收益ღ✿◈。
还有部分案件中ღ✿◈,法院认可交易具备债权投资性质ღ✿◈,但仍基于债权人对公司的干预影响ღ✿◈,从权责对等角度排除《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适用ღ✿◈。例如ღ✿◈,(2023)津0104民初18646号案件中ღ✿◈,南开区法院认为ღ✿◈,“从《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签订后某公司1对某公司2的经营活动管理参与及重大决策影响程度看ღ✿◈,某公司1在与某公司4签订《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同时也与某公司2签订了《监管协议》ღ✿◈,自此开始监管某公司2的公章今日刚开传奇ღ✿◈、财务章及营业执照等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而从《监管协议》实际履行的情况看ღ✿◈,针对某公司2日常经营活动包括部分合同的签订ღ✿◈、结算ღ✿◈、账户资金的支出等ღ✿◈,某公司1均有不予批准用章之情形ღ✿◈,……ღ✿◈,这说明其已经对某公司2的重大事项和选择管理者方面施加了影响力ღ✿◈。基于以上事实ღ✿◈,结合前述第一点分析合同约定的内容ღ✿◈,本院认为ღ✿◈,从行为性质看ღ✿◈,某公司1享有的权利已经超出通常债权人担保目的享有的权利范围ღ✿◈,《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交易双方并非仅仅在形式上转移股权ღ✿◈,某公司1实质上亦已享有及行使部分股东的权利ღ✿◈。最后ღ✿◈,本案涉及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第三方利益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因此在考察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义务安排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合法合理的外部利益今日刚开传奇ღ✿◈。某公司1以信托计划形式投资某公司2后ღ✿◈,通过《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获得目标股权的所有权并对某公司2的经营管理施加实质性影响ღ✿◈,其不能仅获取有利于自身债权实现的效果而排除所有风险ღ✿◈。综合以上分析ღ✿◈,本院认为ღ✿◈,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ღ✿◈,某公司1应对其名下股权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ღ✿◈。”
又如ღ✿◈,在(2022)京02民初28号案件中ღ✿◈,北京二中院首先采纳了银某合伙企业ღ✿◈、邦某公司提出的银某合伙企业代邦某公司持有梦某东方文某公司股权实为邦某公司对梦某东方文某公司因委托贷款所形成债权的让与担保的意见ღ✿◈,认可银某合伙企业的持股状态具备了“明股实债”的交易模式外观特点ღ✿◈。接着在分析投资人是否构成名义股东时认为“银某合伙企业向梦某东方文化公司事实上委派了董事ღ✿◈,成为梦东方合伙企业三名董事之一ღ✿◈,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表决ღ✿◈,与其他董事同样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利ღ✿◈,……ღ✿◈,此种安排事实上赋予了银某合伙企业所委派的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ღ✿◈,例如对公司对外融资需求的判断决策权将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方向ღ✿◈、项目运作规模及后期利润等ღ✿◈,即银某合伙企业的债权投资目的实际享有了与股权投资事实相同的经营决策权ღ✿◈,赋予银某合伙企业或邦某公司作为债权人优先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地位ღ✿◈,突破了公司外部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界限ღ✿◈。在该种情况下ღ✿◈,仅认定为银某合伙企业为名义股东或名义代持股东ღ✿◈,显然是对公司外部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损害ღ✿◈,也与银某合伙企业实际享有权利的内涵不符ღ✿◈。邦某公司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ღ✿◈,不适用本案ღ✿◈。”
笔者认为ღ✿◈,为促进融资ღ✿◈,使让与担保发挥其制度作用ღ✿◈,名义股东介入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形应以肯定说为原则今日刚开传奇ღ✿◈、否定说为例外
相较于股权质押ღ✿◈,债权人之所以选择让与担保ღ✿◈,往往就是看中其更具灵活性与保障性ღ✿◈。如果强行限制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ღ✿◈,毫无疑问将使让与担保丧失其制度意义ღ✿◈,也不利于促进融资交易ღ✿◈。因此ღ✿◈,我们认为必须允许债权人行使部分股东权利ღ✿◈,以更好发挥让与担保的债权保障功能ღ✿◈,而不能简单以参与表决ღ✿◈、委派管理人员ღ✿◈、管理章证照及参与财务审批等行为来否定《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的适用ღ✿◈。
关于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的界限ღ✿◈,由于表决事项在内容和重要性上可能不同ღ✿◈,管理人员介入经营的深度ღ✿◈、债权人对章证照及财务管控的严格程度也因案而异ღ✿◈,难以使用可量化标准进行精准判断ღ✿◈,因此ღ✿◈,仍应回归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身ღ✿◈。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是保障债权ღ✿◈,并非获取公司经营收益ღ✿◈,债权人的相关行为也没有偏离保障债权的初衷ღ✿◈,即便债权人的行为可能已经实质构成参与经营管理ღ✿◈,仍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让与担保交易ღ✿◈,进而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ღ✿◈。
例如ღ✿◈,(2021)皖民终457号案件中ღ✿◈,安徽高院认为“股权让与担保是自然人及相关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手段ღ✿◈,相较于股权质押ღ✿◈,股权让与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ღ✿◈,并介入公司的实际经营ღ✿◈,能够有效地监管公司的业务和资金流向ღ✿◈,掌控担保人的偿债能力ღ✿◈,降低债权实现的风险ღ✿◈。本案中ღ✿◈,吴**花成为振阳公司名义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后ღ✿◈,介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ღ✿◈,委派专职财务人员ღ✿◈,唐传胜也实际介入公司经营管理ღ✿◈,双方行为均符合《合作协议》中对振阳公司法人治理的内容ღ✿◈,是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意思自治范畴ღ✿◈,亦不违反双方口头协议的约定ღ✿◈,其目的都是为了施忠民ღ✿◈、吴**花更好地保障其债权的实现ღ✿◈,为借款法律关系提供担保的真实目的并没有改变ღ✿◈。……《股权转让协议》应定性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性质”ღ✿◈。
除非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已明显偏离债权保障目的ღ✿◈,又或者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损害了公司或外部债权人利益ღ✿◈,此种情况下ღ✿◈,可作为例外情形ღ✿◈,在个案中排除《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适用ღ✿◈。
对“让与担保”的发散讨论——《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是否影响通过增资方式发放借款模式下债权人责任认定?
我们注意到ღ✿◈,实践中也存在债权人将融资款以增资方式注入公司的交易模式ღ✿◈,体现为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ღ✿◈,最后以“抽回出资”实现“借款本金及收益的收回”ღ✿◈。其他外部债权人往往会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ღ✿◈、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增资加入公司的债权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ღ✿◈。此前司法实践更侧重于保护外部债权人的信赖利益ღ✿◈,遵循“内外有别”原则ღ✿◈,认为投资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得对抗善意的外部债权人ღ✿◈,如果投资人抽回出资可能损害善意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ღ✿◈,则应予禁止ღ✿◈。虽然从条文本身及《理解与适用》来看ღ✿◈,《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仅对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ღ✿◈,作为名义股东的投资人是否应当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责任作出规定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未提及增资模式下的名义股东是否受“抽逃出资”规则约束ღ✿◈,但该条透露出的不再强调“内外有别”以及不再一律优先保护外部债权人信赖利益的倾向势必对实践产生一定影响ღ✿◈。关于交易性质确属“明股实债”的情形下ღ✿◈,投资人“收回出资”是否可以参照《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ღ✿◈,办案团队内部进行了多次深入讨论ღ✿◈,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ღ✿◈。其中一种观点认为ღ✿◈,增资模式下投资人的权责不应与股权转让模式下有所区别ღ✿◈,主要理由在于ღ✿◈:(1)从两种交易模式来看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外部债权人都是对股东身份及股东出资产生的信赖ღ✿◈,没有实质区别ღ✿◈;另外ღ✿◈,大多股东是用股权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ღ✿◈,在债务人同为公司的情况下ღ✿◈,更不宜对两种模式下的名义股东利益进行差异性保护ღ✿◈;(2)从投资人与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来看ღ✿◈,当交易性质被明确为债权投资后ღ✿◈,投资人与外部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处于同等地位ღ✿◈,也不应再给予外部债权人信赖利益特殊的保护ღ✿◈;(3)是否基于“信赖”而提供借款难以证明ღ✿◈,缺乏统一认定标准下的主观判断难免会有偏颇ღ✿◈,尤其对于外部债权人提供借款在先ღ✿◈、投资人增资在后的案例ღ✿◈,更难言外部债权人具有信赖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ღ✿◈,仍需遵循此前司法实践中“内外有别”的裁判规则ღ✿◈,主要原因在于ღ✿◈:(1)股权转让与增资模式的重大差别在于ღ✿◈,股权转让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有原股东作为责任主体ღ✿◈,而增资模式下仅涉及名义股东一方ღ✿◈,若对增资情形下名义股东相关责任也进行豁免ღ✿◈,会导致责任主体的缺位ღ✿◈;(2)相较于外部债权人ღ✿◈,名义股东的身份使得投资人享有了解公司资产状况今日刚开传奇ღ✿◈、监督公司运作等权利今日刚开传奇ღ✿◈,甚至部分投资人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ღ✿◈,能够实现事实上的优先受偿ღ✿◈,理应承担更多风险ღ✿◈;(3)公司法作为组织法ღ✿◈,自有其运作逻辑ღ✿◈,不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任意打破相关规则ღ✿◈。
对于名义股东介入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影响《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九条的适用ღ✿◈,不同案件的裁判标准存在差异ღ✿◈,目前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观点ღ✿◈。如为避免债权人被认定为实质股东ღ✿◈,建议在相关交易文件中(1)明确界定双方的债权投资性质ღ✿◈,强调名义股东行使相关权利仅为债权保障措施ღ✿◈,不因此改变双方债权投资性质ღ✿◈;(2)以明确的合同条文约定债权人可行使股东权利的范围ღ✿◈,且可考虑在协议文本中(例如鉴于部分)说明相关股东权利对于债权保障的关联性和必要性ღ✿◈;(3)实际履行中ღ✿◈,应避免滥用权利ღ✿◈,如行使股东权利超出债权保障限度ღ✿◈,甚至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ღ✿◈,法院可能从权责对等ღ✿◈、利益平衡等角度ღ✿◈,支持名义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ღ✿◈。
此外ღ✿◈,对于增资进入公司的“明股实债”情形ღ✿◈,由于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ღ✿◈,稳妥起见ღ✿◈,仍应以保护公司法秩序和其他外部债权人利益为原则ღ✿◈,在考虑收回债权时ღ✿◈,应优先通过减资ღ✿◈、其他股东回购等合法方式进行ღ✿◈。
“办案手记”栏目由王晓雨律师主持ღ✿◈,战斗在办案一线的天同律师们将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日常工作中点滴形成的思考ღ✿◈。如您对“办案手记”栏目有任何想法ღ✿◈、意见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建议ღ✿◈,欢迎留言告诉我们ღ✿◈。返回搜狐ღ✿◈,查看更多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z6comღ✿◈,预制菜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尊龙人生就是博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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